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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学 | 车轮不 “跑偏”,纪律才 “在线”
2025. 08. 13

以案促学 | 警惕“躺平”之风,拒绝“懒散”心态1.jpg

开栏语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广州检验中心党总支及下属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聚焦主题主线,特别开设【以案促学】学习专栏,依托警示漫画为载体,从具体案例中学习领悟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今天推出的是第九期《车轮不 “跑偏”,纪律才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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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提醒

        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本意是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政绩观错位,把配备使用公车当成“待遇”,出现“车轮上的腐败”,其主要表现为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使用其他公务交通工具等。这种不正之风,不仅助长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与“过紧日子”的要求背道而驰,还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问题。

        公车姓“公”不姓“私”。这些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到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牢记“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条例,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监督检查。从思想和行动上提高党性修养,自觉抵制此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